通訊員于濤 丁梅 記者楊濤利
眼下正值新疆春耕時節,農田地膜銷售也進入新一輪高峰期。而從今年5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治理農田“白色污染”將有法可依。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田地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在新疆生產、使用、銷售的農田地膜,必須是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確規定地膜標準,禁止使用超薄地膜
廢舊地膜清理不徹底、年復一年地積累在農田土壤中,將會嚴重污染農田土壤。“白色污染”不可小覷。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調查結果顯示,在新疆,平均每畝農田殘留地膜量已達到16.88公斤,是我國平均水平的4倍~5倍。
據了解,部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指出,就自治區各地使用農田地膜的現狀來看,農田地膜標準關系到廢舊農田地膜的回收率,建議制定自治區農田地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
為此,《條例》對農田地膜地方標準做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了農田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并禁止使用超薄地膜。
“這樣有利于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各個環節掌握尺度、嚴格把關,避免不達標的農田地膜在市場流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說。
《條例》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但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除外。對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立法處處長劉錦森說,這次明確提出在銷售環節也要使用此標準,就是為防止地膜生產企業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地膜,從源頭上遏制不符合標準地膜在市場流通。
劉錦森表示,考慮到《條例》對生產、銷往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農田地膜沒有做出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條例》就很難執行。因此,企業如果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可以除外。
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強廢舊地膜回收管理
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指出,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能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在審議中還有委員提出,只有管理好市場,管住農田地膜的使用,才能確保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建立農田地膜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對農田地膜的使用、新產品的研發、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給予扶持。同時,應當鼓勵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鼓勵銷售企業和農田地膜使用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銷售和使用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并逐步推廣。
“但是,在現實農田耕作中,回收廢舊地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農民通常會選擇購買便宜的地膜,不管地膜的厚度和回收的難度。農田廢舊地膜回收管理難度大。”劉錦森說,回收廢舊地膜不是個別部門、農田地膜使用者的責任,應將它轉變成為一種全社會的責任,動員社會力量監督。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地膜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及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科技、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水利、供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田地膜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加強對農田地膜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劉錦森介紹,此《條例》出臺,涉及單位較多,這也是明確治理“白色污染”要用全社會的力量,緩解新疆“白色污染”蔓延已刻不容緩。
建立激勵機制,扶持廢舊地膜回收企業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供銷等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總量控制、交售方便、綠色環保的要求,合理布局本行政區域內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網點。
據了解,自2012年以來,新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高新疆廢舊地膜回收、再利用能力。目前新疆已實現項目區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率80%、資源化利用率85%以上。
劉錦森介紹,根據委員們的建議,《條例》明確規定,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有回收廢舊地膜的責任。有委員在審議時建議增加對廢舊地膜回收政策支持和激勵機制,從而增強群眾及加工企業對廢舊地膜回收的積極性,達到對土地污染防治的促進作用。這是在管理力度上進行了加大,確保農田地膜百分之百回收。
《條例》還明確要求回收企業要與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并定期公布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標準、價格、回收量及以舊換新方案等具體內容和要求,同時還對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數量、交送地點、回收的廢舊地膜資源化利用也做出了規定。
“做出上述規定明確、具體,符合新疆各地的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說。
《條例》還專門做出規定,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開展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在新疆,由農業廳扶持的廢舊地膜回收企業有66家,遍布全區62個縣(市)。記者從農業廳了解到,“十三五”期間,將在新疆每一個縣扶持一家廢舊地膜回收企業。
責任劃分明確,處罰力度加大
加大回收農田地膜的管理力度,不僅要嚴格執行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標準,而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行為,要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地膜回收利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田地膜進行查封、扣押。
“其實,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有些企業年初承諾生產加工100噸農用地膜,政府給予的相關財政資金到位后,發現企業只生產50噸農用地膜,其他資金挪作他用。對這類現象,一經檢查發現將予以嚴厲處罰。《條例》規定,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劉錦森說。
據了解,《條例》對違反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確了處罰標準,對未履行回收責任的企業也將處以罰款。同時還細化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對疏于管理的部門將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理舉報的部門也不再是籠統地規定為有關部門,而是詳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受理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條例》還規定,對已核實的違法行為,受理部門應當視情況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在明確相關責任外,對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也進行一系列鼓勵措施。《條例》除鼓勵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使用之外,同時也將對這樣的企業給予用地、用電、用水、用氣、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采購回收企業生產的產品。
“無污染、可降解的農田地膜成本較高,因此《條例》并未做出強制性規定,僅是規定了倡導性的條款,鼓勵生產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劉錦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