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紅燕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不僅關乎城市整體形象,更是與公眾切身利益和感受密切相關,社會公眾對此關注度較高,參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愿望也較為強烈,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對于推動我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政府民間共同推動治理
為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提出的“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和“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要求,住建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委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便于更好地指導地方開展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除對城市黑臭水體流程、技術與政策保障等進行規定外,《指南》還特別強調和引入公眾參與機制,規定在水體排查認定、方案評估、進度監督和驗收階段都要公開信息和參考公眾意見,監督地方政府對黑臭水體整治的成效,做到讓公眾滿意。
為有效發揮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中的作用,環境保護部聯合相關研究單位就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公眾參與機制等內容開展了相關研究;環境保護部與住建部還聯合建立了由信息報送、信息發布和公眾參與3個子系統組成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開通了信息報送系統和信息發布網站,建立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公眾微信號(微信公眾號“城市水環境公眾參與”),為社會公眾了解和掌握黑臭水體治理相關信息以及參與城市黑臭水體舉報提供了很好的平臺。
在此背景下,國內很多環保社會組織也逐步參與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行動當中。例如,包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阿拉善SEE生態保護協會、樂水行·北京、綠色江南、綠水守護者、綠行齊魯、綠色中原、淮河衛士、綠色漢江、綠色瀟湘、深圳綠源等在內的環保社會組織,于今年8月初開始聯合發布黑臭水體治理觀察系列簡報,定期盤點各地黑臭河名單更新情況、治理計劃制定和進度完成狀況、實地調查和確認的主要發現,以及主管部門與公眾及環保社會組織互動情況。截至目前環保社會組織已經發布兩期,既推動了政府的工作,同時也吸引更多的環保社會組織和個人加入到黑臭水體的治理行動中。
公眾全程參與尚待加強
盡管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已經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總體而言,還存在很多問題,公眾參與的效果也不盡如人意。
《指南》對社會參與和監督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作了一些規定,但仍缺乏系統整體的規劃和設計,缺乏專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文件;地方政府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意識普遍不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面還處于各自為政的局面,缺乏部門間協調和合作;相關信息只能做到部分公開,某些關鍵性信息如工程招投標信息及資金使用情況等并未向社會公開;社會公眾主要通過“城市水環境公眾參與”微信公眾號來參與黑臭水體舉報,集中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前端,還未能做到全過程參與等。
治理方案應納入公眾參與
如何更好地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工作?筆者認為,應專門設計和制定全面系統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方案或指導文件,推動全過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應考慮到不同的黑臭水體治理階段,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內容不同,治理階段不僅包括前期的確定治理計劃和方案階段、治理方案實施階段、治理效果評估考核階段,更重要的還有后期的黑臭水體長效保持和維護階段;應考慮到在不同的階段,應針對不同社會主體自身的特點,設計更適合其參與的方式,如社會組織、社區、媒體等社會主體特點不同,適合其參與的方式和機制也不同;應將對各地公眾參與的要求分為一般要求和更高要求,我國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一,應鼓勵先進的、有條件的地區在公眾參與方面達到更高的水平。
通過不斷創新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模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黑臭水體治理和監督,促進河流整治的全民化和長期化,推動城市河流環境質量的全面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
據此,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第一,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研究。對國內外城市水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的理論和實踐開展研究,特別是針對不同治理階段、不同社會主體制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進行研究,為我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機制設計和制定提供參考。
第二,出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指導文件。明確不同治理階段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程序、機制和平臺,明確不同相關政府部門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參與中的分工和職責,建立部門間協作機制,并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三,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關鍵公眾參與制度進行試點。例如,選取環境社會調查、環境社會對話、第三方評估、社會資金支持等機制,進行地方試點,不斷改進和完善該機制,逐步形成制度文件,然后再在全國推廣和使用。
第四,引導和扶持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制定引導和扶持社會組織的計劃,對開展水環境保護的環保組織進行專業培訓,使其了解國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實施方案,了解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內容和機制,鼓勵其理性有序參與;經費方面,將水環境領域政府主導基金項目適當向環保社會組織開放,購買第三方社會服務;同時,引導社會富余或慈善資金以公益基金的形式支持環保社會組織開展工作。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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