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環境監察力度日益加強,監測水平不斷提升,污水處理設施因排放超標被處罰的事件屢見不鮮。
在生態環境部公布的自動監控數據嚴重超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中,污水處理廠往往是重災區,占比超三四成。這些企業吃的罰單額度也不小,有些十幾萬,有些幾十萬。除了高額處罰外,根據相關規定,一旦因環保問題被處以行政處罰1萬元以上罰款,還有可能面臨處罰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巨大壓力 。這些都將導致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和名譽損失。
污水廠出水水質超標,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跟污水廠運營管理不善有關,有時也和外部因素有關,比如一直以來都存在矛盾點的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不少企業反映,進水量超標,進水水質成分復雜等都有可能導致出水超標,但在現行法律中,鮮有明確規定可以免于處罰的例外情形和免責事由。
比如去年非常轟動的一事,河南省焦作市生態環境局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80萬的行政處罰,因污水處理廠拒不整改,兩個月后,環境局擬對其開出按日計罰金額達到4880萬元的罰單。針對焦作市生態環境局的處罰決定,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喊冤。公司認為,總排口排水超標的“罪魁禍首”系進水量嚴重超負荷,且進水水質超標仍極為嚴重,各指標均嚴重超出工程設計所允許的負荷,導致系統癱瘓,處理效率嚴重不足。
實際上,這一問題一直已經被業界廣泛討論。多數案例中,法院認為,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因此企業往往要接受懲罰,但實際上企業也很被動,對于納管水質它們沒有監管權,來水并非企業意愿可以左右,有時候向有關部門反應后,來水依然無法及時得到改善,最終出水還是會超標。從上游監管到污水處理廠再到排水監管,關鍵落在了如何界定各方責任。
環境商會執行會長、威立雅中國區副總裁/董事總經理黃曉軍在剛剛召開的2020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上也表示,現在污水處理面臨的不是建設標準、技術標準的問題,更多的是運營中的。一是支付性問題,是不是有足夠的流動性能夠支撐水廠運營;二是運營管理水平,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上游來水問題。
環境商會也曾在2019年探討過這個問題,還得到了環境部相關部門的關注。在媒體和相關行業組織的呼吁下,近年來一些政策在逐漸調整,比如山東、天津等地已經積極制定了相關規定來明晰各方責任,并且給出了進水超標企業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處罰的一些情景。
日前,針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問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河北:關于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排查的函》,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情況排查,全面準確掌握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情況。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門對所轄縣(市、區)城市污水處理廠2019年以來進水水質情況進行排查,對進水頻繁超標、規律性超標、進水污染物濃度較高和進水含高濃度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處理廠進行統計,建立項目臺賬,分析進水超標原因。
環境部對這一問題也非常重視,已經多次組織召開研討會。據聞,近期還將發布相關管理文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這一文件大體的想法是要規范幾方的責任:第一,地方政府的責任,涉及到城建部門和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許可和管道納污能力排放;第二,運營企業的責任;第三,排水企業的責任。這一文件發布后,可能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有一個正面的解決。
政策在不斷規范,對政府而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還需要有具體配套政策落地,如何對上游企業進行監管,如何判定導致進水水質超標的排污主體,以及從輕或減免的力度掌控等細則。對于污水處理企業而言,環境保護持續高壓態勢不會改變,企業在面對強監管的時候,如何厘清法規條文?如何保證合規運營?一旦受到行政處罰該如何應對?
針對這些熱點問題,5月22日(本周五)15:00,環境商會云講堂法務專場邀請到金杜律師事務所、環境法團隊負責合伙人吳青女士分享“污水處理企業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情況簡析及合規建議”。這場直播中,您將可以了解以下四方面內容:
1、污水處理企業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主要特點;
2、城鎮污水處理企業環境形成處罰案件分析;
3、工業廢水集中處理企業環境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4、合規建議。
詳情請查看下圖,歡迎掃描圖片中的二維碼進群觀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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