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對《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53-2000)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生態環境標準《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平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對以上文件存在建議和修改意見的會員企業,詳細說明修訂的內容和具體理由,并最遲于8月30日下午14點前將意見電子稿反饋到秘書處。
研究部座機:010-84640865-606
郵箱:fanpeipeiby@163.com
附件1: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平規定(征求意見稿).pdf
附件2:《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平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pdf
附件3:《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平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
全聯環境服務業商會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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