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省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完善,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日前,江西省發改委制定了《關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了解,我省(指江西省,下同)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將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規模、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處理率等原則進行制定和調整。
定價要兼顧成本、日常維護等因素
《意見》指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確保補償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盈利水平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供水企業盈利水平確定。污水處理費在確保能夠補償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和合理的投資回報的同時,兼顧管網的運行維護費用,確保廠網同步正常運行。
據了解,設區市污水處理費的調整,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設區市政府批準;縣(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由設區市政府批準;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應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收費標準與污水處理率掛鉤
根據《意見》,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考慮污水處理廠運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隨著城市污水處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城市污水處理率按照已建成投產和在建的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與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測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總供水量(含自備水源)的80%測算。城市污水處理率小于50%的城市,其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正常標準的50%確定;城市污水處理率在50%—80%的城市,其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正常標準的80%確定;城市污水處理率大于80%的城市,其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正常標準的100%確定。具體征收標準由各地根據規定和實際測算確定。
自備水源用戶要繳納污水處理費
在《意見》中明確指出,專門機構要強化對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征收,確保污水處理規劃區內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備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不得重復收
為了杜絕重復收費,凡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達標污水的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而不再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凡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規劃區范圍外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而不繳納污水處理費。
困難群眾可減免污水處理費
各地在收取污水處理費過程中,將實行濟困減免。對城市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及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污水處理費減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補對象每戶每月減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標準,社會福利機構不高于減半繳納污水處理費,確保不加重困難群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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